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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添加时间:2025-10-13 10:20:3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总的来说,电动葫芦本身不一定直接属于特种设备,但其安装和使用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归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详细说明:

情况一:大多数情况下,涉及电动葫芦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
当电动葫芦被固定安装或作为核心部件集成到一台完整的起重机械中时,这台起重机械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特种设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与电动葫芦相关的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类别):

桥式起重机:包括:

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即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在桥梁(大车)上运行。

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同样,使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门式起重机也属于特种设备。

梁式起重机:包括电动葫芦单梁、双梁起重机。

关键参数(“门槛”):
并非所有上述起重机都是特种设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参数:

额定起重量 ≥ 3吨(含3吨)

提升高度 ≥ 2米(含2米)

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这台由电动葫芦驱动的起重机就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接受监管。

情况二:电动葫芦本身或不构成特种设备的情况
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如果一个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例如,1吨、2吨的葫芦),那么即使它被安装在起重机轨道上,整个设备也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提升高度小于2米:如果起重机的提升高度低于2米,也不属于特种设备。

单独销售的电动葫芦:作为一个独立的、未安装的工具或部件在市场上销售时,它被视为“起重机械的零部件”,其本身不直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监管。监管的重点是投入使用后的整台起重机械。

非固定式使用:例如,将电动葫芦临时悬挂在一个工字钢上或移动式龙门架上进行维修作业,如果这种使用是临时的、不构成固定的生产工艺环节,通常不被视为特种设备。但这种情况的安全管理责任仍在使用单位。

核心结论:

对于用户而言,最关键的是看最终安装使用的“整机”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的定义和参数门槛。

如果您在工厂里有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吨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那么它毫无疑问是特种设备,必须:

  • 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通常每年一次)。

  • 其司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了确保合规和安全,建议您查阅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或咨询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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